端午粽馅 25%检出过量防腐剂或致癌物!
2010/07/02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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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会∕发布日期: 2010.06.09
午节日即将到来,肉粽更是不可或缺的端午美食,馅料中,经常可以看见豆干、豆丁等豆制品的踪影,但是这些豆制品真的安全无虞吗?
对此,消基会从过去就时常进行豆制品的防腐剂及杀菌剂(过氧化氢)检测,要求业者不得添加过量的防腐剂、不得使用违法的防腐剂及不得残留杀菌剂(过氧化氢);今年五月初,消基会再度到市场及量贩店抽检32件豆类制品,进行防腐剂及杀菌剂(过氧化氢)的检测,结果发现,32件样品中,有8件样品(25%)检出过量防腐剂或残留过氧化氢!
调查样本
干丝:编号1号“干丝-木栅市场”、编号2号“干丝-水源市场”编号3号“干丝-板桥市自由路”、编号4号“泰山五香干丝-板桥市重庆路”、编号5号“干丝-长春市场”、编号6号“干丝-南门市场”。
油豆腐:编号7号“油豆腐-长春市场”、编号8号“油豆腐-板桥市重庆路”、编号9号“油豆腐-板桥市文化路”、编号10号“三角油豆腐-家乐福中和店”、编号11号“油豆腐-开元街”、编号12号“油豆腐-南门市场”、编号13号“信利油豆腐-大润发景平店”。
素鸡:编号14号“素鸡-板桥市文化路”、编号15号“素鸡-长春市场”、编号16号“素鸡-木栅市场”、编号17号“素鸡-景美街”、编号18号“素鸡-板桥市重庆路”。
豆干:编号19号“豆干-水源市场”、编号20号“豆干-开元街”编号21号“豆干-长春市场”、编号22号“DC-豆干-家乐福中和店”、编号23号“信利豆干-大润发(景平店)”、编号24号“豆干-景美街”、编号25号“豆干-板桥市重庆路”、编号26号“豆干-板桥市文化路”。
豆皮:编号27号“生豆皮-家乐福中和店”、编号28号“豆皮-长春市场”、编号29号“豆皮-木栅市场”、编号30号“豆皮-景美街”、编号31号“豆皮-板桥市自由路”、编号32号“豆皮-板桥市重庆路”。
检测结果
一、 1件样品苯甲酸违法超量
依据“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苯甲酸”可使用于乌鱼子、鱼贝类干制品、碳酸饮料、不含碳酸饮料、酱菜类、豆皮豆干类、醃渍蔬菜;用量以Benzoic Acid为0.6 g/kg以下。“苯甲酸”进入人体后,虽然大部分可从尿中排出,但解毒作用是在肝脏内进行的,故肝功能不好的人不宜使用。此次调查结果发现,1件样品检出超量苯甲酸,为编号1号“干丝-木栅市场”,其中检出量介于0.6 g/kg~1.0 g/kg之间。
二、4件油豆腐违法使用苯甲酸(占油豆腐样品57%)
依据“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苯甲酸”可使用于鱼肉炼制品、肉制品、海胆、鱼子酱、花生酱、干酪、糖渍果实类、脱水水果、水分含量25%以上(含25%)之萝卜干、煮熟豆、味噌、海藻酱类、豆腐乳、糕饼、酱油、果酱、果汁、奶酪、奶油、人造奶油、番茄酱、辣椒酱、浓糖果浆、调味糖浆及其他调味酱。乌鱼子、鱼贝类干制品、碳酸饮料、不含碳酸饮料、酱菜类、豆皮豆干类、醃渍蔬菜。油豆腐不得使用苯甲酸,此次调查结果发现,采样7件油豆腐样品,竟有4件检出苯甲酸,分别为:编号7号“油豆腐-长春市场”、编号8号“油豆腐-板桥市重庆路”、编号9号“油豆腐-板桥市文化路”、编号10号“三角油豆腐-家乐福中和店”,检出量在0.008 g/kg~0.6 g/kg不等!
三、 所有样品均未超量使用“己二烯酸”及违法使用“去水醋酸”
依据“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己二烯酸”可使用于豆皮豆干类,用量以Sorbic Acid计为2.0 g/kg以下;“去水醋酸”不可使用于豆制品。“己二烯酸”食入后会代谢成二氧化碳及水,属于毒性较低的防腐剂,但仍不可随意添加于食物中或过量;而“去水醋酸”对于多种霉菌及腐败菌有不错的防腐效果,但参考日本卫生试验法中对动物的实验可发现,若食入过量去水醋酸,动物会出现呕吐、运动失调、痉挛、体重减轻等症状。此次检测均未发现业者有使用超量“己二烯酸”及添加“去水醋酸”的情形。
四、4件干丝样品残留过氧化氢(占干丝样品之67%)
“过氧化氢(双氧水)”可使用于鱼肉炼制品、除面粉及其制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H2O2 残留量计:食品中不得残留。由于动物长期的摄取过氧化氢,容易得到肠胃癌症,对人体来说,可能有致癌之虞。依CNS 10893食品中杀菌剂之检验方法进行“过氧化氢”(Hydrogen peroxide)检测。结果发现,4件样品检出过氧化氢,均为干丝,分别为:编号1号“干丝-木栅市场”、编号2号“干丝-水源市场”、编号3号“干丝-板桥市自由路”、编号4号“泰山五香干丝-板桥市重庆路”,占干丝样品之67%!
主管机关及业者
一、主管机关应加强稽查并开罚!
佳节将近,民众将大量购买豆类制品,此次检测结果发现业者违法添加苯甲酸及残留过氧化氢!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规格及其使用范围、限量标准,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因此,依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款“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年内再次违反者,并得废止其营业或工厂登记证照”。
二、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可处18~90万元
另外,若业者使用过量防腐剂、添加不可添加的防腐剂及残留过氧化氢而使消费者受到危害时,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34条规定:“有第三十一条至前条行为,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八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 依消保法规定,业者必需负损害赔偿责任!
依消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经营者于有事实足认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之虞时,应即回收该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务。但企业经营者所为必要之处理,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商品或服务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之虞,而未于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并附载危险之紧急处理方法者,准用前项规定。”
因此,若提供之商品,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依消保法之规定,业者须负赔偿责任,故业者切勿心存侥幸,应依相关规定,做好商品品管工作。
消费者
由于动物长期的摄取过氧化氢,容易得到肠胃癌症,对人体来说,可能有致癌之虞,消费者必须特别注意。人体长期处在低浓度的过氧化氢暴露中,对于细胞染色体是会有相当的伤害,因此,消费者应努力降低摄取或累积食物中残留的过氧化氢,以降低身体的伤害。
“苯甲酸”进入人体后,虽然大部分可从尿中排出,剩余部分与葡萄糖化合而解毒,但解毒作用是在肝脏内进行的,故肝功能不好的人不宜使用。若苯甲酸摄取过量,则会引起流口水、腹泻、心跳加快等症状。消基会提醒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最好是购买完整包装商品(注意是否有破洞等),并留意商品有无完整的标示,若买真空包装的商品,则应注意业者是否置放于冷藏、冷冻环境贩售,以确保健康。若购买散装商品时,建议消费者要留意店家是否在商品上加盖子,以减少灰尘、微生物或苍蝇污染食物的机会,此外,也要留意店家的周遭环境卫生。同时,不要选购颜色太白、太漂亮的食品,尽量选择接近食物原色的食品,购买后尽量清洗后再使用,以减少毒物残留!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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