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 立法院 委員提案第9113號「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聯合答辯書
☆ 前言
我國考試制度以及醫療相關法令的修訂 拍板定案後
確立中醫師檢特考的制度已達成階段性任務
中醫檢考於民國95年停辦 而中醫特考也將於民國100年走入歷史
至此我國醫中牙三項臨床醫療人員之訓練將回歸正規教育
以提升醫療品質 確保人民健康
然在中醫特考即將結束的今日
部分立委提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欲令檢特考制度復辟 並提出頗有爭議的五點聲明
為此 中國醫藥大學 中醫學系
中國醫藥大學 學士後中醫學系
以及 長庚大學 中醫學系
研讀 廣蒐資料並彙整後
針對此五點聲明提出疑議 並提出我方之聲明
答辯(一)
針對提案委員提出:
「目前我國中國醫藥大學及長庚大學等二所學校成立之中醫系與後中醫系,
依衛生署資料統計,中醫系畢業生同時具中醫及西醫資格,
其中高達95%以上執行西醫師業務,
更遑論要中醫系畢業生續留中醫界發揚國粹之美意。
中醫師每年由學校教育與中醫師特考培訓出來的僅有100左右名額,
相較於西醫(1300人/年),至96年底中醫師全國總人數僅4848人,
顯示國內中醫師人力不足於因應目前醫療環境。」
☆ 說明:
˙中國醫藥大學學士後中醫系每年培養100名中醫師,
畢業生幾乎100%執行純中醫業務
˙自民國92年開始,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系招生分甲乙兩組,
其中甲組60名具雙主修資格,可選擇投入中醫或西醫行列、
而乙組60名畢業後亦幾乎全數執行中醫業務。
˙而長庚大學中醫系雖畢業人數較少,然從事中醫者亦所在多有。
綜觀兩校三系,每年至少培養270名中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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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無「僅培育出100名左右中醫師」或
「高達95%以上執行西醫師業務」之說 。
衛生署所訂定之理想中醫師數為每十萬人口配置22名中醫師;
事實上直至民國98年6月9日為止,
根據行政院衛生署統所提供證書核發及各縣市衛生局執業登記資料的網頁搜尋系統,
臺灣地區登記有案的中醫師總數為5266人,
即每十萬人口配置約22.8名中醫師,已超過衛生署理想中醫師人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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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96年中醫師年增長率為2.5%,而此年增加率未見減少之趨勢,
故亦無「國內中醫師人力不足於因應目前醫療環境」之說。
答辯(二)
針對提案委員提出:
「民國89年6月14日修正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
刪除「本法修正公佈實施前,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
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應考資格」,
使得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無法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中醫師高等考試。」
☆ 說明:
依民國89年3月29日立法委員37人聯合提出
專技人員考試法第13條修正案時,其提案意旨即明確宣示:
「為落實中醫教考用制度,促進我國中醫長遠良性發展,
維持正規教育擇才與檢定考試分流」原則;
另民國91年1月17日修正公佈之醫師法第3條,
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僅能參加中醫師特考,
中醫師特考舉辦至100年後廢止。」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九條: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
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所畢業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且《醫師法》亦明文規定,得參加中醫師高考者必須是在校修習完成,
並且經過臨床見、實習,並取得畢業證書,者方能報考。
倘若以檢考及格者及能參加中醫師高等考試,豈不將正規中醫養成教育視為兒戲?
答辯(三)
針對提案委員提出:
「又民國91年1月16日修正公佈之醫師法第三條第三項,
經過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限於民國100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
依此修法旨意,更嚴重斷絕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應中醫師特種考試之資格,
嚴重侵害人民考試權利。」
☆ 說明:
中醫檢特考創始的目的,
乃源自於當時社會缺乏完善且具系統性的中醫師養成教育,
為提供社會大眾足夠的中醫臨床醫師,
係借助檢考、特考的機制,使對於傳統醫學自學有成或家學淵源者,
有一合法的執業管道。
隨著時代變遷,中國醫藥大學、長庚大學兩校先後以
「中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以及相關研究所,
提供了常規且切合現代醫療環境需求之中醫師養成訓練,
其所培育出的中醫臨床工作者,也確實符合臺灣社會之需求,
對中醫有志之士者,亦可經由大學推甄、指考、
以及學士後中醫學系招生考試來加入中醫修習之行列,
並無侵害人民考試權利之疑慮。
而民國91年1月16日修正醫師法第三條:
「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
限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
其立意絕非剝奪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應中醫師特種考試之資格,
而是在廢止檢、特考制度的同時,
給予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在一定時間內得繼續應試中醫師特種考試的機會,
可謂「落日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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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卻反被扭曲成為斷絕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應中醫師特種考試之資格云云。
此種說法實反為嚴重扭曲立法之本意。
答辯(四)
針對提案委員提出:
「按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
「本法修正施行前,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分別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
相當類科或特種考試相當等級、類科之應考資格」,
此項規定保障原經醫師、牙醫師、藥師等
多達40種類科檢定考試及格人員之應考權益,
卻單獨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三條規定
排除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應考資格。
顯然有違憲法明文保障人民有應考試權之基本權利,
亦不符合平等原則,故爰提案修正之。」
☆ 說明:
此問題和第二、三點重複性高,故以下援引兩段文字來闡述相關資訊。
【節錄中醫藥年報第26期第3冊第129、130頁】
民國55年中國醫藥學院(現為中國醫藥大學)經教育部核準設立中醫學系(按),
培養中醫專業人才,修業年限6年,自第二屆起改6年為7年(含實習一年),
此為中醫正規教育養成之始。
為當時中醫正規教育仍末見普及(自61年始有第一屆畢業生43人),
而民間不乏自修有得之士,因為不具備相當之經歷,
致無法參加中醫師特種考試,以取得中醫師執業資格,
在社會對中醫師仍有殷切需求之下,為發揚國粹,維繫中醫命脈,
考選部經數次邀請有關人員舉行座談會,
咸認為提高中醫師學術水準,鼓勵有志從事中醫工作者之研究上進,
在中醫學致尚未普遍設立之前,舉辦中醫師檢定考試,以為中醫師進身之階梯。
考選部於57年5月4日至5日在臺北市舉辦第一次中醫師檢定考試,
報考1511人,到考1464人,及格158人,及格率10.79%,
此為我國中醫師檢考試度之濫觴。
民國88年12月29日及89年6月14日修正公佈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3條規定,
中醫師檢定考試90年至94年5月內繼續辦理5次,
95年至97年僅辦理舊案部分科門不及格者之補考,自98年起停辦。
中醫師檢定考試自民國57年首次舉辦,至94年共計舉辦33次,
總計報考240155人,到考191102人,及格 20898人,平均及格率為10.94%。
長期以來,鑒於我國中西醫醫學發展之間存有嚴重落差,
西醫方面其整體發展以晉身世界一流水準,
反觀中醫仍以體制外的發展為主體,故為因應加入世界性組織之國際趨勢,
確保我國中醫師之醫療品質,促進中醫教育之正常發展。
為此考試院及衛生署曾多次召開相關公聽會,
除考量該附帶決議外亦廣納各界意見,
且為配合衛生及教育主管機關之總量管制政策,
以確保中醫醫療水準,厚植國際競爭力,
確立將我國中醫師之培育導向正軌之政策。
經審慎研商後,決定將中醫師之培育及甄選鑑別回歸正規教育體系,
並分別經立法院於民國90年1月1日及民國91年1月6日
修正通過專技人員考試法及醫師法,
採10年長期漸進之過渡方式,明定中醫師特考之落日條款,
規定經中醫師鑑定考試及格者於民國100年以前,得應中醫師特考。
答辯(五)
針對提案委員提出:
「我國教育學制、大學畢業後,再攻讀的學位為碩士學位;
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新生入學考試,
此同等學力必具有大學畢業之學力,合先敘明。
依教育部95年12月28日台參字第0950191616C號令修正發布,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於第六項規定「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及技術士證後,
曾從事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者,相同於大學畢業學力。
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消防設備士類科,應考資格第三款為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第五款為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故將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與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併列為相同應考資格,
兩者評價必視為一致,才如此規定;
亦即普通檢定考試及格相當於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依「舉輕明重」原則,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或相當於高等檢定考試及格之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
即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
綜上所述,高等檢定考試及格或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則高等檢定考試及格或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相同於大學畢業學力,可應碩士考,兼之應後中醫系更屬當然。」
☆ 說明:
˙以消防設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之規定,
說明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即擁有等同於大學畢業學力及相關應有考試資格,
此實為將兩項全然不同性質的領域並列討論。
且以此種「想當然爾」之言論,實頗有輕忽之嫌,
更同時將人民健康福祉棄之於不顧也。
消防人員有消防人員的專業
而中醫師有中醫師的專業
兩者豈落混為一談
中醫特考及中醫高考之考試資格比較表
中醫特考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第六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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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高考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 第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
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前,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科畢業,並修習中醫基礎理論(包括內經、難經、中國醫學導論、中國醫學史)七學分、中醫診斷學四學分、中藥藥物學六學分、中醫方劑學四學分、中醫內科學(包括傷寒論、金匱要略中藥藥物)十三分、針灸學五學分,且任修習中醫眼科學、中醫傷科學、中醫婦科學、中醫兒科學、中醫外科學其中二科各三學分,合計在四十五學分以上,得有證明文件,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三、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且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者。
前項以外國學歷參加本考試者,依醫師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始得參加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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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師特考為應時代所需而設 但現今時空背景大已不同
中醫正規教育已然完備 中醫師特考理應功成身退
不應在此時做無理要求 欲求特考復辟
在此 中國醫藥大學 中醫學系系學會
中國醫藥大學 學士後中醫學系系學會
長庚大學 中醫學系系學生會
共同在此鄭重申明立場 堅決反對第9113號提案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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