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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違藥事法…網路交換額溫槍、束腹帶 小心受罰
pine pine站長
2010/06/18 22:49
已發佈1011篇主題
更新日期:2010/06/19 04:11〔記者陳璟民、魏怡嘉/台北報導〕

三十二歲洪姓婦人生完第二胎後,在知名Baby Home育兒網站寫訊息,願以額溫槍、產後束腹帶,跟網友「交換」一歲以下嬰兒奶粉。北市衛生局上週約談她,指她的行為涉嫌違反藥事法第二十七條,「非藥商卻營業」,可能依第九十二條,對她罰款三至十五萬元,讓洪婦傻眼。

回應網友心得恐也觸法

洪女說,還有年輕媽媽好心回應網友詢問,分享使用某婦幼用品的心得,及說明可買到的地點,就被檢舉涉嫌宣傳藥品,違反藥事法第六十五條,「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面臨第九十一條開罰二十至五百萬元的困境。

網友傳出,以台北市、桃園縣、高雄縣為主,全國至少有一千多人陷入違法風暴中,正串連向有關單位陳情,希望「多打老虎,放過小貓」。

洪女昨天由台北市議員陳建銘陪同現身說法,質疑政府鼓勵國人多生小孩,及愛惜資源、物盡其用,卻又「拿小媽媽們開刀,作法矛盾、可議」,全案疑似職業檢舉人以釣魚手法,設圈套誘人犯罪,但她不是營利,如果被罰,不會心服口服。

衛生單位:獲報會先告誡

北市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技正沈美俐解釋,現行法規明定,禁止不是藥商者,銷售、廣告藥物及醫療器材。該局今年以來,接獲一千五百零七件檢舉案,經查有三件行為人的交易情節嚴重,各罰三萬元,其他多屬無知或情節輕微者,告誡外也要求撤除已上網的資訊,「原則上,不會初犯就被重罰」。

衛生署醫妝組科長林欣慧指出,如果在網路上分享使用心得,未涉及販賣及交換,並不違法;若有推薦行為,如果是個人推薦,會從寬認定不罰,如果是廠商的廣告行為,依規定藥品廣告需事先審查,若違反廣告規定,將會重罰。

陳建銘表示,官方認定的藥品與醫療器材,很多已是家庭日常生活用品,像有人上網賣三根棉花棒,被罰三萬元,應該修法。

林欣慧表示,醫療器材依其對人體植入、侵入及其所可能產生風險性,共可分為第一級輕度、第二級中度及第三級高度風險,第一級輕度的醫療器材包括棉花棒及醫療用口罩等,但有些棉花棒及口罩並未取得醫療器材認證,販賣不受約束。

至於是否開放網路販售低風險醫療器材,林欣慧表示要再請專家討論認定,且事涉藥事法修正,不是說改就能改。

小檔案

醫療器材有執照才能販賣

藥品或醫療器材想要上市,須經衛生署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字號,生產業者應在產品外包裝上加註,如「衛署藥製(輸)123456」,代表衛生署核准國內廠商產製(從外國輸入)藥品,許可證號第123456號,至於醫療器材則標示為「衛署醫器製(輸)987654」。

取得醫療器材認證的棉花棒、OK繃、口罩、人工淚液、保險套、驗孕試紙、威而鋼、生髮水、眼藥水、戒菸吸劑、防蚊蟲貼布、人參與當歸、四物飲、維骨力、中將湯、表飛鳴、綜合維他命、血壓計、耳(額)溫槍、吸鼻器、電療器、採血針、紅外線保健燈、輪椅、拐杖、束腹帶等,都算是藥品或醫療器材。

藥品或醫療器材須取得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才可販賣。網路購物及拍賣平台不僅沒有藥商許可,加上無法親自檢視商品並獲得專業人員的使用指示,不得販賣。 (記者陳璟民、魏怡嘉)

來源:http:/ / tw. news. yahoo. com/ art……url/ d/ a/ 100619/ 78/ 27qek.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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